近日,网络上流传一篇帖子《玫琳凯泄密资料之政府公关机密记录档案》,帖子中公布了数百位获赠玫琳凯化妆品的人员名单及其详细个人信息,涉及广东省、广州市等地的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在职人员。记者发现,个人获赠礼品金额最高均在千元以下。(据《海口晚报》)
我国《刑法》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赠礼品,金额超过5000元的,就可以视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很明显,玫琳凯所送的礼品金额都在千元以下,收受者也就不会因为接受这些礼品而构成受贿罪。
由此也就形成了一个"灰色地带",倘若企业或者个人送给公职人员的礼品,只要金额不超过5000元,就是正常的礼尚往来。
公职人员到底能否接受他人的请吃送礼,按照国际惯例,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在国外,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是在我国的香港,公职人员也不能随意接受他人的礼品,否则将有可能受到检控。可是在我们内地,由于法律的缺位,公职人员接受他人或企业的赠送礼品居然被当作心安理得的事,而企业也默认了利用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政府公关。
打造一个廉洁的政府,要从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上着手。掌握着公共资源的公务员不能打着私人的旗号,收受他人的所谓礼品。玫琳凯的政府公关礼单,暴露了我们对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何堵上这个漏洞,《公务员法》要尽快作出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