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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文上,这篇范文也比较规范,文字简明扼要,语气不卑不亢。这一点说起来简单,但真要把握好分寸却也并不那么容易。有的同类公函,为了强调这一事务的重要性,不惜洋洋洒洒,用了许多文字来说明某外资企业在这一地区的投资规模和突出贡献,既造成行文拖沓,又没有实际意义。试想,作为收函一方的政府主管部门,岂会连这些基本情况都不清楚,还需要你来饶舌?另外,在语气上,有的同类公函或是一味托大(给人感觉是你非得同意和批准不可),或是过分谦卑(给人以低声下气恳求批准之感)。前者往往令人反感,后者则难免使人怀疑所陈述的理由是否不那么理直气壮或另有隐情,均属不妥。尤其是后一种状况,在同类公函中较为常见,应该避免。撰文者应该明白:致函对象虽然是政府某一级主管部门(所以要用“申请办理”、“敬请审核”一类谦辞),但这样一份公函,所代表的是你所服务的社会组织(对公共关系专业机构来说,有时还包括所代理的社会组织)与另一个社会组织之间(即政府部门)的联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并无高低之分,只要所联系的事务符合法规和有关程序,尽可不必过分谦卑。正如在生活中一个过分谦卑之人往往令人难以信任一样,公函中过分谦卑的文辞所产生的亦可能是反效果。
范文1-14实际是一份为公司有关人员申办出国手续的公函,内容较为简单,性质又完全属于“公事公办”一类,所以行文也比较简要。但其基本要领同范文1-13,可参照并自行体会。
公函的另一种,则是以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社会组织为致函对象的。对公共关系专业机构来说,也许平时公函往来最多的就是其所代理的一些客户。有必要强调的是:在现代公共关系实务操作中,公共关系专业机构与所代理的客户用公函来联系、商谈或确定某项事务,乃是一种应作为制度要求的规范做法。有些公共关系从业人员或是疏于文字表达,或是嫌麻烦贪省事,平时习惯于用电话进行联络,其实内中大有弊端。这是因为,一则电话联络往往容易误听而对某些内容产生误解,二则所联系的事务千变万化——即使确定了某一计划,往往也会或因客户方面的原因或因公共关系专业机构执行方面的原因而发生变化和调整。如果仅用电话联络,则“口说无凭”,一旦发生纠纷,恐怕谁也说不清责任所在,乃至严重影响双方关系。如果彼此间用公函来联系、商谈或确定有关事务,这一麻烦当可避免。
范文1-15即是某一公共关系公司副总经理致客户方主管人士的一份公函,其中心内容,是就所呈交的某一活动的公关宣传计划及费用预算修改方案等有关事项进行说明。这类公函,是公共关系实务中较为常用的,在撰写时,只要求用简洁的语言,把需要说明的事项一一交代清楚即可。惟应强调的是:这一函件,尽管是以个人名义发给对方个人的,但其性质仍属公函,而不是便函。所以,在行文上,仍应按照公函的规范格式和规定语言进行处理,并注意用词得当,不卑不亢。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两种偏向:一是在双方比较熟悉的情况下,撰写者行文往往太过随便,不注意规范,以至于把一份公函写成了便函;二是在双方初次合作、不太熟悉的情况下,撰写者行文又太过拘谨,显得过分客气,乃至表现为某种不必要的谦卑。当然,这后一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公共关系专业机构一方。毕竟,国内公共关系专业公司多数规模不是很大,当所代理的客户是国内外知名大企业时,这些公司的业务人员或是出于对大企业的敬畏,或是惟恐某一项委托业务“黄”掉,在函件往来时不知不觉就把自己一方置于低一等的位置上了。这种心态大可不必。以这种心态撰写出来的公函,不可能赢得对方的好感,而只会令对方看轻己方的运作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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