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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中外知名大企业的公共关系从业人员来说,则要求也许正好相反,即在与所委托的公共关系专业机构用公函联系有关事务时,应注意行文不要太随便,语气更是切忌居高临下,从而给人以颐指气使之感。事实上,越是知名大企业的人员,就越应表现出企业应有的文化风貌,所撰写的公函也应更为规范。如此,才能真正赢得对方的尊重。
范文1-16也是某一公共关系公司致客户的一份公函,但其内容却有点特殊,是就业务中的某一纠纷问题与对方进行交涉。这类公函,在公共关系实务用得不是太多。但惟其用得不多,不少公共关系从业人员就不知道该怎么撰写,一旦遇事就乱了方寸。有鉴于此,特选出这篇范文来分析一下。
这份公函的事由,乃是某一活动结束后,客户方以活动执行中某一环节的操作失误为由,欲扣除原定给付的公关服务费用,致使公共关系公司方面提出交涉。据了解,在公共关系委托事务中,这类纠纷其实时有发生。其缘由,有时确实是某些公共关系专业机构在操作上不规范,不严谨,未能达到某一活动的预期效果,令客户方面颇多不满。但也不排除这一情况:客户认为公共关系公司开出的服务费用过高,似有不值,从而抓住执行中的某些细节问题,在最后结算时设法卡掉某一笔费用。这后一种情况,似乎又以国内企业客户为多,症结在于他们不了解公关服务的智业性质和收费标准。眼下许多公共关系专业机构多愿意代理外资企业的业务,而不太乐意接受内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委托,也许与这一情况有关。
在范文1-16所涉及的事由中,究竟谁是谁非,这里无法探究。就写作角度而言,这份公函条理清晰,用词得当,格式规范,不卑不亢,当是值得借鉴的。
首先,这份公函就所交涉事由作了一个简明扼要的清理,强调对方委托策划和实施的X X活动已结束,并从总体上取得了成功。其次,函件并不讳言活动中个别环节出现了某些失误,但同时指出,这一失误并不完全是己方责任。再次,函件点出了纠纷的核心问题:对方因此要扣除原议定给付的公关服务费用不合情理。请注意:这份公函在作有关判断时,用了几个“似”字——“似不应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似于理不合”,应该说是十分得体的,既明确表明了己方的态度,语气又显得比较委婉和友善,给对方重新考虑留下了充分的余地。最后,函件中“不希望因为这一细节问题而诉诸法律,并因此影响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一句,则以委婉的口气显示了某种强硬态度,即暗示对方:如不能通过协商妥善解决这一纠纷,不排除诉诸法律的可能性。这样写法,自然比下通牒式的“本公司将诉诸法律”的表述方式要得当,有可能促使对方在保全体面的情况下作出某种让步。当然,如此撰写,应有两个前提:一是确实理由在自己一方,二是对方是一家比较注重形象和声誉的大企业。否则,效果则适得其反。
所以,撰写公函,还需根据不同的内容和条件而采取不同的写法,切忌照搬照套。上述范文,仅是供参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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