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裁定,由方韬知识产权代理的“王楠+图”商标异议案成立。2002年,北京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25类,“鞋”、“帽子”、“袜”、“手套”、“围巾”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王楠+图”商标。众所周知,王楠是我国著名的乒乓球运动员,而“王楠”这个商标注册在以上商品上势必引起公众的联想从而导致消费者消费时的购买导向。

图为被异议商标
该商标于2003年12月初步审定公告,随后方韬知识产权得到王楠女士的委托,代理其就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方韬知识产权在异议文书中表达了如下的观点:
1.王楠是世界最优秀的现役乒乓球运动员之一,是国内尽人皆知的运动明星。作为世界著名的乒乓球国手,其知名度随着取得的一块块金牌而为国人家喻户晓。因此,被异议人使用“王楠”注册商标,一旦在市场上出现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消费者会无一例外的联想到乒乓国手王楠女士。
2.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侵犯了作为名人王楠女士的姓名权,如果核准除王楠女士之外的其他个人或主体注册该商标,对王楠女士本人是极不公平的。未经王楠女士本人的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王楠”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预期谋取利益,这违背《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关于公民姓名权的保护规定。如果核准该商标,一旦其商品推向市场,消费者极有可能以为该商品与王楠有特定的关系,这对一位现役运动员和整个国家乒乓球队其不良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另外,其商品销售行为客观上借助了王楠女士的知名度,这亦是极不公平的。
3.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的典型行为,如果核准注册,必然造成公众对商品主体来源的误解与混淆。
2008年4月国家商标局下发裁定,裁定采信了方韬知识产权提供的相关证据并支持了有关观点和论述。裁定认为:该商标的文字“王楠”与我国著名乒乓球运动员王楠的姓名相同,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其与乒乓国手王楠女士存在某种关联,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异议理由成立,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这是方韬知识产权在代理商标相关案件中又一成功案例。

5月8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东京早稻田大学出席2008日中青少年友好交流年开幕式。 图为开幕式后,胡锦涛、福田康夫和中国乒乓球运动员王楠、日本乒乓球运动员福原爱合影。
本文转自:www.findt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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