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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版权和律师的技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internet        更新时间:2006-6-13

 

    胡戈是否影射陈凯歌夫妇,似乎是胡陈纠纷的真正起因,而版权问题可能只是律师使用的诉讼技巧。

    “馒头”是《无极》的一“篇”最有影响的“影评”。以视频语言结构“文章”并通过网络传播,这种新颖的文本形式造就了它最终的传播效果。虽然这种形式并非胡戈始创,但借助陈凯歌和《无极》的影响,“馒头”获得了传播学上的接受成功,同时,其文本样式也因此得到了广泛认可。甚至,在文体和文本的意义上,胡戈加强了“视频评论”概念的成熟,胡陈纠纷再度使这个新的文本形式以“无极之速”深入人心。

    “馒头”的流传得益于技术和新媒体的完美结合,它如果只是一篇文字版评论,如果只是发表在平面媒体、甚至只是发表在并不能反复播放的电视上,“馒头”有可能不被陈凯歌注意,但是,网络加强了“馒头”的信息,才使它有幸突出出来。

    《无极》同其他作品一样,在公开问世之后,都有可能被评论。事实上,《无极》公映之后,各种媒体上的文字影评可谓不计其数。无论传统人士和新派人物,对评论的权利、义务都有默认的共识,而大家对批评的禁忌和法律限制似乎也都不会外行。那么,“馒头”在评论《无极》时,是否犯忌,是否违法,是陈凯歌认为其“无耻”之后,决定起诉它首先思考的问题。找到“馒头”违法的部分,然后权衡违法部分所适用的法律,则是这场官司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

    批评总不能避免使对象产生不愉快的感觉,“馒头”以揶揄的情绪,创作了解说词,并将引用《无极》画面进行了同样情绪的处理,“恶搞”让陈凯歌产生“丑化”《无极》印象,使他感觉因此受辱,所以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将此事“解决到底。”

    按照香港艺人称其“恶搞”的形式在香港司空见惯,陈凯歌虽然已是国际导演,但毕竟生活在中国大陆的社会伦理中,他对个人的形象定位也只能依据这个伦理现实,因此,陈凯歌这个传统的中国人,对异己信息的处理,也不能超越这个现实。因此,胡陈纠纷的起因,可以视为一个伦理事件。

    但是,在伦理范畴中,陈凯歌国际导演身份和他作为精英分子的形象,并不允许他在此层面,以伦理之混乱为诉求点,跟一个普通视频和一个普通网民纠缠,但是,“馒头”的“无耻”对他造成的不快,使他无法容忍。

    陈凯歌在此事件中,主动走出伦理领域,将不快上升到愤怒的情绪,转化为反击,进一步主动将自己与胡戈降至平等的平台上,以一个受害者的身份,寻求法律的支持和帮助。

    陈凯歌有权起诉胡戈,任何人都拥有诉讼权。但是,胡戈道歉了。胡戈在陈凯歌单方面挑选的法律平台以外,选择了道德途径,这种不愿意在共同环境下对话的方式,与其说是胡的接招策略,不如说,胡不战自退表明了妥协的姿态。而主动妥协常常与“合作”相关,胡戈的“配合”是否会带来纠纷解决的新形势,取决于胡戈的妥协程度以及陈凯歌的处世原则。

    如果承认“馒头”是一篇“视频评论”,“引用”《无极》资料就不太可能认为是侵权行为。如果否定“馒头”为一篇“批评文章”,法庭必将引经据典将其定性为其他文本形式。如果认定“馒头”为“视频评论”,陈凯歌又胜诉的话,这个纠纷由于法庭加入之后,将又涉及言论自由问题。

    揶揄语态损害对象的程度,与对方接受言论的习惯和对批评的宽容程度相关。揶揄之辞是否已上升为违法的攻击性言论,是本纠纷的另一个法律点。但是,从目前陈凯歌一方所显示的法律诉求方向上看,选择保护作品的著作权,虽然体面,但并不利于赢得官司。

    如果通过保护视频资料,保护银幕人物形象不被“恶搞”,达到保护演员本人和作品“尊严”等权利,律师的观点表达也显得过于曲折。即使“丑化”了作品人物形象,可否凭此断案为“侵权”?规范文艺评论,虽以法律为纲,但业务上的细节问题,总是在学术领域中讨论,似乎并不在法律束囿范围之内。

    而“馒头”惟一提及影片结尾时早已吃掉的馒头再次重现,指出影片存在“错误”,属正当的学术行为。在这种意义上,“馒头”风波如果最终转变为学术之争,要比两人打官司更具文化品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