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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该如何保护“民族产业”

作者:    文章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8-4-3

    据《新京报》8月25日报道,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并没有保留“手机生产牌照”这个许可制度。此外,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中,列出的“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在涉及“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时,明确提出“不包括移动通信类产品”。

    这样看来,无论是根据法律的基本常识,还是按照政策的基本规定,手机牌照制度都没有存在的理由,手机生产商当然应该拥有生产手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有关部门依然表示,“只有获得牌照的企业才能生产和销售”的规定仍然被执行呢?

    不过,这些政府部门坚持实施手机牌照制度,也有其正当理由,即为了保护民族产业,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低水平配置,因此需要严格控制移动产品的立项、审批,对移动产品企业实施严格监管,并将移动电话的生产纳入国家指导性计划。

    从直觉和常识上来说,国家为了保护民族产业,给予民族产业一些优惠政策,限制外商进入,从而给予民族产业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时间。按照这种逻辑,政府部门实施手机牌照制度,合情合理。

    然而,人类社会的实践经验却出现反直觉和反常识的一面,越是得到更多保护的产业,越是竞争力不强;相反,越是没有得到保护的产业,越是竞争力很强。

    事实上,政府在保护“民族产业”方面,一直存在两种相互“竞争”的逻辑。一种逻辑是直接保护,或者称之为结果性保护,即直接给予民族产业优惠政策,试图通过限制竞争对手,来保护被保护者,从而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本质上是以“国家逻辑”代替“企业逻辑”。一种逻辑是间接保护,或者称之为程序性保护,即为民族产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试图使民族产业通过竞争来学习,在竞争中提高,在竞争中打败竞争对手,政府只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本质上是让企业遵守“企业逻辑”。

    政府直接保护民族产业,必然通过限制进入的方式来达到,手机生产牌照制度就是这种政策保护的表现。政府的限制准入制度造成了这种生产资格的稀缺。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只要存在稀缺,就会存在竞争。自然,所有的手机生产厂商都会从竞争手机,转向竞争手机生产资格许可证。这种基于资格的竞争,不会带来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相反,会导致资源浪费,带来社会福利降低。

    此外,政府在民族产业方面采取直接保护的逻辑,还有可能形成恶性循环。政府通过配额制保护民族产业,导致生产资格稀缺,生产企业会投入更多资源竞争资格,导致生产能力下降,竞争力差,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下降,而为了保护这些民族产业,就需要更多的政府直接保护。

    而要打破这种恶性循环,政府就需要改变民族产业保护政策的逻辑,从结果性保护向程序性保护转变,给民族产业与外商企业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让国家遵循国家逻辑,让企业遵循企业逻辑。这样,企业就会竞争于具体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在这一竞争过程中,会导致相互学习和相互模仿,从而导致更多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在竞争中不仅每一个企业会提高其竞争实力,而且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也相应提高。这样,政府采取程序性保护,使民族产业保护保持良性循环。自然,政府也达到保护民族产业的目的。